本辦法適用于市南區(qū)、市北區(qū)、李滄區(qū)范圍內劃撥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轉讓(或土地使用權人自愿辦理出讓手續(xù)),涉及混宗土地的,除企業(yè)改制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以外,其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(xù)在市不動產登記中心(以下簡稱“登記中心”)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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